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武汉纺织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年01月14日 09: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岗位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和校外勤工助学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育人成效的有效途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教学院(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位设置应综合考量实际工作需要和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需要,本着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进行设岗。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负责审查校外用人单位到校内聘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资质并备案。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校内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指导和监管资金使用。

    第十条  校内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指定工作人员作为勤工助学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为每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并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日常事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各单位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提交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流程聘用学生;

(三)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分为管理助理岗和公共服务岗。管理助理岗主要是针对校内各单位因管理人员紧缺,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学生通过这些岗位参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实践活动;公共服务岗主要是为全校性学生活动场所、“一站式”学生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或为师生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所设置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在寒暑假、节假日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或临时性、突发性重要工作期间,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程序:

(一)固定岗位实行每学年申请审批,校内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交由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共同核定。

(二)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任务实施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后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三)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劳动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岗位安排:

(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遵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有余力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岗位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以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方式确定勤工助学学生。

(三)用人单位应在学生上岗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岗位职责说明、纪律要求、安全注意事项、酬金标准与考核说明等内容,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安全承诺书。

(四)固定岗位设岗周期以学年为单位,除上岗学生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外,原则上设岗周期内不得对上岗学生进行调整。

(五)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同时在校内不同单位上岗,固定岗位用工学生不得再申请临时岗位。

    第十六条  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用人单位要科学安排好学生勤工助学时间,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制定酬金发放表。

(二)人事处、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上岗学生进行抽查。对未按学校规定管理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少岗位数或取消岗位设置资格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应在用工过程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不再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岗位(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因工作不负责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再安排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校外用人单位到校内聘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进行资质审查和审批。重点审查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用人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岗位性质和活动内容等。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设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生、用人单位、学校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有义务积极协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具体酬金发放额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根据学生考勤及具体表现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2元人民币。具体酬金发放额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长及具体表现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每月7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校内用人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上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向学生发付酬金。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酬金,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发放。校内用人单位当月逾期未报上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的,原则上本月内不再办理,办理时间顺延至下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纺大学﹝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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