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学院学生人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资助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格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开支。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国家助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对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会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确定受助建议名单和等级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四)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不少于9人,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评,确定资助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报告(包含申请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班级评议情况和学院初审情况等)签字盖章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返回学院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进行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拨资金时间分春、秋两季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合理使用所获资助资金。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助学生使用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获助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武纺大学〔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