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资格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评奖年度无不及格科目,且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或专业前30%;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四)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不少于9人,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报告(包含申请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班级评议情况和学院初审情况等)签字盖章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地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合理使用所获奖励资金。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使用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励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武纺大学〔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