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资格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上一学年度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或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没有进入班级和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且无不及格科目,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武汉纺织大学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且单位署名为武汉纺织大学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论文和专著鉴定以《武汉纺织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武纺大科〔2023〕7号)文件为依据)。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榜单A类赛事等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学生署名为第一作者且权利人为武汉纺织大学申报。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 、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各学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国家奖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对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三)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不少于9人,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国家奖学金评选报告(包含申请情况、资格审查情况、学院初审情况等)签字盖章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地进行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资金到账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合理使用所获奖励资金。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使用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励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武纺大学〔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