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0年01月09日 21:0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湖北省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内部管理、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是促进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职情况的审计,全面梳理检查所在单位经济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及时整改,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干涉和拖延,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直属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来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的采购及安全完整的管理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八)学校作为出资人的经济事项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以领导干部任期(聘期)为主,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实施

    第九条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每年初,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按照领导干部任期(聘期)、工作岗位性质、岗位变动情况、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制定实施方案。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并在审计处网站发布审计公告。

    第十二条 审前准备。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审计调查征询函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送交审计组。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实施审计前,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同一批立项所有被审计对象集中召开或者逐一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及被审计人参加审计进点会。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送审资料、核实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调查取证等,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支撑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处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征求有关校领导、学校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出具审计报告及结果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支撑材料,审计组应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报审计处研究复核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及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核实情况及对审计报告的修改处理意见,一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学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审计报告送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整改督查。审计处应根据审计结果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将审计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取得的业绩、个人遵守廉洁从政纪律情况、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若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报告中也可以作如实反映。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类。

    (一)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贯彻国家和学校经济方针、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后果的;

    2.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

失浪费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学校组织部将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机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和审计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60天内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学校研究同意,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同步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校内有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汉纺织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武纺大审〔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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