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关于修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导意见

2020年07月06日 20: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学生学习课程的指南,是教材编写选用、规范课程教学、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主要依据,是开展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评估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管理,提高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质量,确保课程育人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服务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教育部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贯彻成果导向理念,充分支撑专业毕业要求,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统一。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达成拟定的教学目标;合理设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和课程考核方式与标准等内容,确保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有效支撑。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学术性和思想性相统一。教学内容的选取要在满足对课程目标适应度的前提下,贯彻“适度适量”的原则,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各类课程应深入挖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形成协同效应,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课程目标应在实现记忆、理解、掌握等目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分析、综合、评价等目标的培养;教学设计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形式应体现多样性、互动性和创新性,更加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志趣和潜能;变革课程评价方式,强化过程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明确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对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高级思维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参考模板由教务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学习建议、课程考核和教学资源与学习支持。课程教学大纲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专业术语规范。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开课学院、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性质、课程学时、课程学分、适用专业、课程负责人、课程团队、审核人、制订时间等信息。

    2.课程目标。所有课程必须支撑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在设置课程目标时,课程应超越“理解+记忆”的浅层次教学目标,将深层次学习纳入教学目标中,特别应涵盖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多个维度,促进“知识、能力、品格”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培养。

    3.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根据课程目标和教学任务综合制订,深度广度适当,能够反映相关学科领域最新发展,知识点清楚,且各知识点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

    4.教学方法与学习建议。课程教学策略应从学科认知规律出发,在教学过程中依据不同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策略,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引导学生进入深层次学习,有效达成教学目标。

    5.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评定设计应能持续有效地促进学生学习,特别是引导学生深层次学习;应通过设置适合的考核环节使得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不断努力学习;每个课程目标应有相应环节对应考核,提倡使用评价量规工具保证考核环节评判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6.教学资源与学习支持。不仅限于选用的教材,还需列出丰富且有效的课内、外学习资源,指导学生如何高效获取并使用学习资源进行有效学习。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

    第七条 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相同的同名课程归属学院具有唯一性。课程归属应当遵循教学规律,严禁因人设课。若课程归属产生争议,由教务处协调,直至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二级院(部)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各二级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不同课程类型分类制订。不同学时学分的同名课程、课程目标不同的同名课程要分别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制订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校性的课程教学大纲修订。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程序。

    1.提出制(修)订计划。学院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后,各专业应立即组织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并提出具体制(修)订计划,尤其要重点关注新开课程以及教学要求或教学内容变化较大的课程。

    2.成立审定小组。学院应成立教学大纲制(修)订审定小组,审定小组成员包括专业建设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并邀请一至两位行业、企业优秀专家参与。审定小组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与课程负责人共同确定该专业课程体系中每门课程的课程目标。

    3.起草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起草人,由专业或课程负责人确定。起草人应根据课程目标及审定小组意见,按课程教学大纲编制的基本内容和制订要求起草。

    4.审定。起草人将课程教学大纲交审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小组提出审定意见。必要时起草人应提出相关内容的编制说明(如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之间的分工和衔接等)。审定小组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相关课程教师参与对草案的讨论。

    第十条 跨学院开设课程的大纲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课程审定小组负责人与开课单位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根据专业需求确定课程目标及主要内容;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课程教学大纲的起草;修课单位组织审定小组审定该大纲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直至通过审定。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完成后由各二级院(部)以专业为单位汇编、管理,并报送至教务处备案。通识必修课课程教学大纲由开课学院负责审定,教务处负责汇编成册。通识选修课课程教学大纲由通识教育中心负责审定、汇编成册。

    第十二条 教育部有统一标准的课程,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所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简称“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内容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编(修)订。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部)开设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以及课程教学大纲不完备的课程不得开课。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各二级院(部)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或编写教材,建设课程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学评价。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具体课程教纲,组织教学,并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执行时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报告,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课程教纲列入学期常规检查内容,并作为课程评估的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修订的,专业建设团队向二级院(部)提出修订申请,按相应程序进行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制订课程标准的原则意见(试行)》(武纺大教〔201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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