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职工国(境)内外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15日 20:1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需求,大力培养造就一支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适应新技术变革形势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职工队伍,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学校职工国(境)内外访学研修工作,为“环境优雅、精神卓越、学生爱戴、社会尊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职工赴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开展访学研修等工作,建立长期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努力培养和造就新时代“四有”好教师。

    (二)统筹规划原则。根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进行选派,统筹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选派博士点立项建设学科、紧缺专业和列入学术梯队建设的后备人才,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管理骨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 选派项目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

    (一)国家公派项目

    1.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并资助职工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国外合作等类别,期限一般为3-24个月。

    2.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湖北省教育厅共同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职工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核心课程研修等类别,期限一般为3-24个月。

    3.湖北省教育厅项目。由湖北省教育厅选派,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职工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二)学校公派项目

    由学校选派并资助职工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包括访问学者、专业研修、课程培训、教育教学工作等类别,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中,管理干部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职工自筹经费项目

    由职工个人自筹经费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国内访学研修项目

    (一)国家公派项目

由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共同选派,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职工国内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学校公派项目

由学校选派并资助职工赴国内访学研修,包括专业研修、课程培训、挂职锻炼、企业实践、教育教学工作等类别,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中,管理干部国内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职工国内博士后合作研究的,应采取不脱产形式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完成二级单位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职工自筹经费项目

由职工个人自筹经费国内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的访学研修方向与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

    (四)来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备相应访学研修项目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确定计划。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学术梯队培养需要,结合国家及湖北省文件规定、学校选派要求,确定并公布选派计划。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申请3个月及以上的访学研修项目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职工国(境)内外访学研修申请表》。

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访学研修的,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辅导员申请访学研修的,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十条 单位推荐。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职工工作表现等情况,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对职工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实际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直接推荐,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签约派出。选派人员需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按程序办理相关派出手续(因公出国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3个月以下的访学研修项目一般无需签订派出协议。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职工访学研修实行后资助方式,职工返校工作后按财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汇率以出境当天中国银行外汇收牌中行折算价为换算标准)。

    第十四条 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资助

学校对职工国(境)外访学研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语言培训费、学校至目的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等。其中,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计算方式为:所在地每月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乘以派出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一)国家公派项目

    1.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3.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湖北省属高校青年教师选派项目,资助经费在湖北省教育厅承担的基础上,学校另提供总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项目

学校根据项目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

    (三)职工自筹经费项目

学校不予资助,经费由职工个人承担。经费来源为个人科研经费、对方单位出资和个人自筹经费等。

    第十五条 国内访学研修项目资助

学校对职工国内访学研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学校至目的地的往返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等。

    (一)国家公派项目

    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资助经费在教育部承担学费的基础上,学校全额承担剩余学费,另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含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返校后据实报销。其他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

    (二)学校公派项目

    学校根据项目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

    (三)职工自筹经费项目

    学校不予资助,经费由职工个人承担。经费来源为个人科研经费、对方单位出资和自筹经费等。

    第十六条 职工应在资格有效期内进行访学研修,凡未按期派出者,资格自动取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境)内外访学研修项目。职工在访学研修期间视为在岗,按在岗享受相关待遇。其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如需延长访学研修期限,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不能超过12个月,延期内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派出职工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除访学研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要求,访学研修时间计入履职年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所在二级单位应履行职工国(境)内外访学研修管理与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访学研修前,二级单位负责人要与访学研修人员谈话并妥善安排工作,对其在教学、科研、合作交流等方面提出任务要求,加强政治思想、心理健康、道德诚信和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开展行前教育培训和指导,协助其办理派出手续,保证按期派出。访学研修期间,二级单位要加强联系、指导和检查,主动关心职工学习、工作等情况,实施目标和过程管理,每月如实上报考勤。访学研修结束后,二级单位要对职工访学研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二十条 职工在国(境)内外访学研修期间应高质量完成各项访学研修任务。职工应主动与所在二级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分别在访学研修派出前、派出中及回校后填写档案卡。在访学研修期间,职工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访学研修结束后,职工应及时到所在二级单位报到,并汇报访学研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访学研修返校后,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在访学研修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四个一”工作内容,即:向单位领导做一次访学研修情况汇报;为单位职工做一次学习分享;为学生做一场访学研修报告;推荐1名优秀博士来校工作或推荐1名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才项目。

    (二)专任教师参加6个月及以上访学研修项目的,在访学研修结束1年内,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境)外访学研修的专任教师还应开设1-2门双语教学课程。

    第二十二条 访学研修返校工作追加的服务期:

    (一)公派访学研修6个月(及以上)的为4年;

    (二)自费访学研修6个月(及以上)的为2年。

    服务期从返校报到当月起计算。访学研修之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访学研修返校后工作服务期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不同类型的访学研修交替进行,访学研修返校后的工作服务期限为各类型的未满服务期限之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访学研修结束后,在协议约定的工作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或辞职的,应核退学校为其访学研修提供的经费资助。同时,须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在规定访学研修期限结束后1个月以内返校上岗工作。超过1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自逾期之日视为旷工。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为职工赴国(境)内外访学研修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访学研修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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