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二级院部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院部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院部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部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院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院部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院部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院部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用其他形式取代院部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条院部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第五条院部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议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以及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支部书记的任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与转正工作;本单位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相关事项;党内评选先进、奖励、慰问和处分等事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研究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培养和选拔工作。
(七)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八)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正确区分院部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得用党政联席会替代院部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院部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不少于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院部党委会一般由院部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因故不能参会时,须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九条院部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列为议题上会研究。
(一)各委员提出的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事先与行政负责人、其他党委委员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二)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提前送达各位委员。
(三)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程,不得在会上临时增列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党委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第十条院部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会议列席人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等,可以应邀列席院部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也可邀请本单位校党代会代表或教代会代表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院部党委会会议讨论、发表意见时,书记(主持人)不得率先发表表态意见,实行书记(主持人)末位发言制。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院部党委会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报告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后,再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院部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逐一表决。表决结果须会议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暂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院部党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要完整记录讨论决策过程,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后,会议记录人员根据原始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副书记会签,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及时于每年度末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院部留存复印件备查备用。
第十七条院部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党委会应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除暂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院部党委委员应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对虽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凡属应由院部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擅作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院部党委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院部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院部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应该保密的院部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部党委会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及少数人擅自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对违反回避制度、议事规则、保密纪律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院部党委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院部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院部党委,后勤集团、图书馆等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