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机构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5年01月07日 15:16  点击:[]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考试违规学生给予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

2.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3.闭卷考试前,拒不将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闭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告诫仍发现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材料(学生尚未偷看或抄袭)的;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处分双方);

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9.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10. 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11. 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1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试卷中或课桌上夹带考试资料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电子设备中(无论偷看、抄袭与否)的;

2.无论夹带资料置于何处,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确已偷看或抄袭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如故意移动试卷)抄袭试题答案的;

4.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交换试卷、传递答案或纸条(处分双方)的;

6.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无论在考试中还是在考试后发现的);

7.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含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无论偷看、抄袭与否);

10.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的;

13.盗窃试卷的。

第五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经监考老师提示后拒不改正的,应终止其考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六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第1~7款之一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记过处分;有第8~11款行为之一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有第12、13款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在接受处理时态度恶劣的,加重一级处分。在校期间出现第二次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即宣布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责令其退场,并在考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考试违纪行为和注明“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字样,两名监考人员均应签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部),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考试作弊行为,两名监考人员均应签名;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并在考试结束24小时内连同考场登记表一份一并交教务处处理。教务处将依据考场登记表、证据材料和学生的认识态度,作出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再由学生所在院(部)通知学生。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作弊行为按《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及高职学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武汉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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