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24日 10:29  点击:[]

武纺大[2010]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科学编制学校预算,维持收支平衡;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做好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务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各级各类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须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计财处具体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须向教代会报告;各分管校领导对所属部门的重大财务活动须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日常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进行。分管校领导应根据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全面负责学校财务运行。学校预算外经费按校党委常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各单位的财务开支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七条 计财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行使管理学校财务的职权,学校因工作需要可在相关部门设置二级财务机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计财处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学校计财处报送报表和提供资料。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任务和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部门预算组成。学校一级预算用以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二级单位部门预算用以保障二级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应在本年度末完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学校预算应根据各二级单位预算,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并结合学校财力编制,做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学校事业发展为依据,对每一项目的收支应认真测算,各项收支数据力求准确。预算支出进度要视学校资金情况进行,要有收入作保障,特别是由借贷资金安排的相关预算支出,在借贷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不得支付。

第十条 预算支出根据校领导分工,实行“切块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其超支部分必须列入下一年度的预算支出。重大预算调整须由教代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拨入的经常性教育事业费和专项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指各有关部门拨入的科学研究经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指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医疗拨款、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实验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非独立核算单位或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下列要求进行收入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计财处统一组织收取,即由计财处或经计财处授权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三)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四)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校拟收费的单位,在收费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计财处,由计财处按相应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各项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更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按资金性质和用途分为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

1.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指为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科研机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上述支出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五)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基本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下列要求进行各项支出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勤俭办事,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二)各项支出要实事求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三)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财务人员应加强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支出冲抵年度收入形成学校当年事业结余,扣除按国家规定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后的余额,形成学校当年可分配结余。该结余首先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内容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可分配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计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学生奖贷基金。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三)勤工助学基金。指按学生人数和标准提取计入,用于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

(四)修购基金。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支出转入,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直接计入,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指按国家房改政策拨入建立的住房基金,以及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

(六)其他专用基金。指学校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设置的基金。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领导下,年终对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点盘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和计财处。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和存货等。

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结算;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的使用,须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须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计财处应按照高等学校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校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应按月向分管校领导和计财处报送财务报表。计财处及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财处及二级财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状况、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费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使学校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经济责任人任期审计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建财务和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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