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01月06日 15:14  点击:[]

武纺党发【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合格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奖金分配、创收福利基金和行政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的干部可以进行推荐、表扬、批评,也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扬、嘉奖和晋升,或予以批评、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1、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和办法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2、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或校工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代表团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3、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表决。

4、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代会代表作工作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然后在代表团长会上进行汇报,并与评议对象进行对话和答辩;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本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能发挥骨干作用;

5、关心集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密切联系教职工,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6、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院(部)、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6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20%。各教学单位代表比例应高于其他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少数民族、侨眷及民主党派人士的代表,也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大会需要,部分党、政、工负责人出任代表,可协商下达有关部门作为代表候选人,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但当选票不足有效票总数的一半时,不能作为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研究生、大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犯有错误不够代表资格者,原选举单位可依照一定程序予以撤换。正式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可另行补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4、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模范地遵守教师道德、科研道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或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工会委员会、代表团长会议的决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处为单位,联合组建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各一名。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1、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期间,主持代表团会议,认真组织讨论,收集代表提案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他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3、在日常工作中,与各分工会共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后勤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均由九至十九人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推举、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群众监督。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教代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如遇需要议决的重大问题,可以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受同级党组织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3、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组织相关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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