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03月14日 11:17  点击:[]

武汉纺织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特设立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干部与人事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群众监督。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教代会批准。

第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推举、协商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审查立案。

3、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提案的承办部门和单位。

4、督促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提案要求认真落实提案,公开提案工作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情况的报告,并向学校反馈,提出建议,争取支持,使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提案。

6、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学科建设实施计划和科研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在教学改革、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的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呈送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不定期邀请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就有关问题与教职工代表交换意见,以促进和改进教学科研工作。

4、参与有关教学科研方面代表提案的落实工作。

5、组织或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教学竞赛等活动。

6、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并写出调研报告。

第六条 干部与人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参与学校机构设置、人员定编、人事管理、分配及吸引人才等工作有关方案、政策的讨论和审议,参与相关文件的制定。

2、参与学校人员招聘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时,参与调查和调解。

3、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带共性问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4、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听取教职工对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化解改革、建设、发展中出现的矛盾。

5、维护学校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协助职能部门贯彻落实。

第七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参与拟定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方面的管理制度;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制订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每年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说明和年度决算情况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的工作;参与拟定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计划。

3、对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使用效率、各单位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听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听取学校大额投资活动及其招标情况的介绍并提出咨询意见。

5、广泛搜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6、广泛听取师生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关心和支持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动依法民主理财。

第八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后勤服务情况的介绍,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水电、饮食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行为进行调查、听证。

2、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住房管理条例制定和修改的情况介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和学校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对新建教工住房设计方案进行研讨,对建设资金筹措和分配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对现有住房的清理、调整、出售、出租及住房分配、房屋租赁金的缴纳、公积金的扣除、使用和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和大宗一般设备的采购计划,对招投标过程、工程造价的预算、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审计、工程资金的拨付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校园绿化、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对校园治安、消防、综合管理工作方案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6、听取师生对各项后勤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或研究有关事宜。

2、如需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表决的事项,须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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