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06月02日 21:59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职权,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全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审议通过学校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特别重大问题。

(三)审议通过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学校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七)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全委会讨论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讨论时,一般先请不是党委常委的委员发表意见。

第九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省委批准。

第十条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全委会应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具体落实,党委(学校)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党委(学校)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全体党委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和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会议的决定如与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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