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7年09月27日 16:4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学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包括:开拓国际合作关系、开展境外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

第四条湖北省教育厅青年教师出国留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编制、出访任务的审核和报批以及出访总结材料的整理和报送等。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持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境执行公务,不得持因私证照出访,其出国(境)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我国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统一办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类年度出访计划的审核和具体出访任务的初审。

第三章 出访原则及要求

第八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全校各级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审核、报批和管理。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交出访计划。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院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各学院须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年度计划。

教学科研类因公出访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报计划的,由所在学院书面说明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实际任务需要进行审核、报批。

非教学科研类因公出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审核与报批;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且经费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分管外事校领导统一签批。

第十一条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的规定。各类出访必须有国(境)外高等学府、科研机构或国际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并出具邀请函或文章录用通知,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不得接受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第十二条出国(境)执行公务须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实质内容和预期将取得的成果,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出访人员身份须与出访任务和本人承担的工作相符。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行程,公务活动时间须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严禁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任务,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把关。非教学科研类出访团组的人数、天数和出访国家数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须有文章发表或录用。同一单位、同一课题组人员参加同一国际会议,应组成单个团组出访。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国际会议。

第十五条学校各级层面的海外游学团组,学生人数为30人以下(含)的,带队教师人数为1人;超过30人的,带队教师人数为2人;

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确需学校相关人员参加的,其因公出国(境)手续按照省外侨办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八条已退(离)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四章 任务审批及办理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在距离出发日期前至少两个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护照签证等手续,赴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加拿大、英国、申根国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交材料时间距离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因出访材料不齐全或提交材料时间过晚导致团组无法成行的,其后果由团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境)外高等学府、科研机构或国际会议组委会的官方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应写明具体的出访任务、访问日期、停留天数及费用开支方式,邀请函须用邀请单位官方纸张打印,且必须有邀请人签名);

2.中英文详细行程安排;

3.《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全日制在校学生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执行教学、科研任务,原则上持因私证照,但需提前履行校内报批手续:

在校本科生出访,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学生工作部(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在校研究生出访,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研究生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在校或非在校学生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执行由学校科研经费承担的任务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办理公务证照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2.《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

3.《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4.《因公出访告知事项》;

5.《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三条审批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过主页如实公示团组和出访人员信息(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除外)。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和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外侨办或省台办,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赴台批件。

第二十五条经省外侨办、省台办批准的出访团组,出访人员的公务证照、外国签证或港澳台签注等按照我国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统一办理。

第五章 出访总结、经费核销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或《武汉纺织大学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并撰写出访报告,公示出访成果和实际执行情况,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实现出访成果的共享。学校建立出访成果跟踪落实责任制度,对出访中签署的协议和达成的合作意向确定负责落实的二级单位,加强跟踪督办,不断推进合作双方的合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须妥善保管证照,回国后7天内应将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未及时上交公务证照的团组或个人,其出访经费不予报销。已领取公务证照后因故未出访的,持证人须将证照第一时间上交。

第二十八条校级层面的出访团组,出访经费从学校出国专项经费开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经费一般从其科研项目经费(纵、横向项目或科研团队项目等,不包括校基金和科研启动金)开支;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按照具体任务情况确定开支项目。

第二十九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1个月内一次性报销出国(境)费用,不得多次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赴台批件(复印件);

2.《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

3.国际旅费、住宿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原始票据,其中国际旅费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直接预订国外航空公司航班的除外),各类原始票据须由经办人如实翻译,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签字确认,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核销经费时须一并提交《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教学科研类出国(境)经费核销由学院负责人签批,各类外文票据、邀请函或文章录用函由出访人自行签字审核,其他类出国(境)经费由经费负责人签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再审核盖章。

第三十三条在实际执行出国(境)任务中发生与计划预算不符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批准,且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具体以财务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在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进修培训等学术交流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凡是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密的资料,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带往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核。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获批出访路线和日程,违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等行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武汉纺织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武纺大外〔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港澳

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3.《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

4.《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5.《因公出访告知事项》

6.《武汉纺织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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