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2018年03月27日 16:3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学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机构,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作为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任务的落实、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并具体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任课资格

(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任课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开设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对课程内容理解透彻,并具有跟踪学科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的能力。

(三)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选聘。专业课的任课教师由培养单位选聘,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需聘请外校人员担任任课教师的,培养单位应在开学前1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条教学要求

(一)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任课教师应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研究生个性化培养。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变换上课时间和地点的,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实行。未经申请而随意停课、调课、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上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因停课而缺掉的课必须按教学计划和规定学时数补足,因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和全国性放假(如五一节、国庆节等)而缺的课可以不补。

(三)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做好课程命题、试卷印刷、监考、阅卷、成绩登记、试卷保存等工作。

(四)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得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积极听取研究生意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及时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及教改建议反馈给研究生处和所在培养单位。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环节和培养内容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各级组织和教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及研究生开展学习和研究的规范性要求。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负责实施,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教学管理的各级组织均必须按照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开展教育和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调整,一年最多可进行1次。

(三)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个人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的具体培养环节及进程安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在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培养单位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执行,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课程开设

(一)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应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执行。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有相对稳定性,其名称、开课时间应与培养方案一致。

(二)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应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编号、中英文名称、开课对象、开课学期、课程目标、知识点、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总学时、课程学分、前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及考核方式等。

(三)培养方案中未列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开设。但特殊情况下需要开设新的选修课时,需要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经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查通过,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四)鼓励实行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3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任课教师连续3年不开课或3年内无研究生选学的课程提出淘汰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七条教学任务安排

(一)研究生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全校性公共课教学由研究生处与培养单位共同管理。研究生处的职责是:下达教学任务、编排公共课程表、安排全校公共课任课教师、检查教学质量、组织和监督考试。培养单位的职责是:编排专业课课表、安排专业课任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和试卷存档等工作。

(二)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每学年下达2次。每学期期末,研究生处确定下一学期的全校性公共课的任课教师和时间安排,并将安排下达到相关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在与全校性公共课不冲突的情况下安排专业课课表,并将本单位下一学期课表于学期结束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选课人数在3人以下(不含3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四)各培养单位应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采取随堂听课,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以教学质量测评等形式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及时反馈和通报。

(五)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定期开展研究生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课程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不定期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八条学位课与选修课的修读要求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试。因特殊情况,可作适当修改调整。

(一)学位课程:全校性公共课(如外语、政治课)不允许修改,其他学位课在选课之前可以修改调整。

(二)选修课程:课程教学开始2周内,可以进行修改调整。

第九条选课办法及要求

(一)每学期初,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及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二)研究生选课后,必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环节。对未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可以不允许其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课程考核

(一)考核形式

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

1.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进行考核。

2.选修课程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的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采用笔试或撰写报告等形式。

3.凡已选课程并参加了考核,其考试、考查成绩一律记入学习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明确标注。

4.研究生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考试试题

1.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按照课程教学要求拟定。试卷均采用学校统一的格式,可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标准试卷模板,试题与答题纸分离。

2.任课教师及参加命题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三)考试安排

1.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一般不得跨学期组织考试。

2.全校性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安排,其他课程考试由培养单位确定。培养单位在组织考试前(至少提前1周),应将考试具体安排通知研究生,并将相关信息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试要求

1.考试答卷纸一般应使用“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考试答题本”。

2.安排监考教师时,考生数超过30人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超过60人的考场,应适当增加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规定。

(五)考核成绩的评定

1.课程考试成绩由试卷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试卷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试卷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试卷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再根据比例换算成得分;平时成绩则由任课教师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查、出勤率等给出得分。

2.学位课成绩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成绩60分为合格。

3.因特殊需求,经研究生本人申请,须将百分制成绩换算成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

研究生等级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优(A)

90-100

4.0-5.0

良(B)

80-89

3.0-3.9

中(C)

70-79

2.0-2.9

合格(D)

60-69

1.0-1.9

不合格(E)

<60

0

(六)缓考和旷考

1.研究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合格处理。因病或其他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办理缓考手续。

2.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必须凭我校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至少在考前3天向研究生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须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否则按零分或不合格处理。

3.对于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合格处理。

(七)考场规则

1.考生应携带本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闭卷考试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和电子计算器(不得有编程和翻译功能)。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应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3.考试必须独立完成。考场内严禁吸烟,考生原则上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需立即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题纸,连同试卷交给监考人员,不得延误。

4.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变动

(一)免修

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有关课程的免修:

1.研究生近3年在校外有关学校或研究院(所)修过某门课程,且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课程内容符合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2.在职人员考取的同专业研究生,可免修专业实践。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公共英语课程免修:

(1)参加入学当年的硕士研究生全国英语统考,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以下同)。

(2)TOEFL(托福)成绩不低于80分者(2年内有效)。

(3)IELTS(雅思)成绩不低于6分者(2年内有效)。

(4)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不低于310分者(5年内有效)。

(5)GMAT(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成绩不低于650分者(2年内有效)。

(6)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5)或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8)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520分以上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通过。

申请免修应在开课前2周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研究生处审核。

(二)重修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选修课程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改选其他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培养方案之内的学位课程,一学期有2门考核不及格,或者1门考核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三)缓修

研究生确因提前参加课题研究等客观原因而必须推迟课程学习,可以申请缓修1次。

(四)校外课程学习

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到校外有关学校或研究院(所)学习有关课程,可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批准后赴校外学习,其学习费用可从培养单位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学习结束后,由有关学习单位出具其考试成绩和学分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提出课程学习变动的申请者,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评卷和成绩归档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1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1个月内未递交成绩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打印成绩单一式2份(其中1份随试卷交开课单位保存,1份交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成绩评定录入系统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查阅、更改试卷。如遇特殊情况确须查卷或纠正评错成绩者,须经书面申述理由,交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培养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处负责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全校研究生各类成绩的存档;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第十五条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对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成绩单、试题、试卷等负责保存,自归档之日起保存5年,以便成绩复查,期满后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研究生的毕业答辩成绩证明、存档成绩证明、出校的各种成绩证明由研究生处提供审核,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除各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我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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