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2015年01月06日 15:06  点击:[]

(鄂教政法〔2014〕5号)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设立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程核准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有关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省直有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政策法规处,归口负责受理高校章程核准申请。

第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政策法规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高教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和干部人事处共同做好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学院)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省直部门和市州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一式1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章程起草说明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的说明等。

第五条 高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安排初审,征求有关职能处室和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初审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集中反馈给高校。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章程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章程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第八条 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或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提交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者暂缓确认。

第十条 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厅长签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经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应按照章程制定和核准相关程序办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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