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

武汉纺织大学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17日 10:36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严格规范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招收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禁止一切危害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留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和在校内任何公共区域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条留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留学生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日常管理、宿舍管理和服务、人文交流和文化体验、汉语进修班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及相关涉外事务,并协调其他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做好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 相关培养单位负责留学生教学、实习实践的实施和管理,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汉语进修生、校际交换生等项目。

    第十条 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留学生,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录取。

第三章 报到和注册

    第十二条报到:留学生须严格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在非报到时间到校者,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自行前往学校。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国际教育学院应严格复核新生的入学资格和条件,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材料缺漏、不实或经复核发现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注册:留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携带学生证到培养单位注册。若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提供有效的延迟注册申请,否则任何拖延注册行为将作旷课处理。未经许可,两周内仍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将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请假、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留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请病假或事假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请假两天以内的应获得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的允许。请假三天及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须得到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的同意,报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出示医院诊断书。

    (二)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留学生根据校历休假,遇其本国节假日校历未排休不得休假。放假期间,离校三天及以上应提前24小时告知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留学生在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办理休学:

    (一)因请假导致三分之一学期缺勤。

    (二)因其他原因获学校批准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留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休学申请获批后,留学生应在15天内离校。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培养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时,应出示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否则不准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2门培养方案内的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者1门考核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业的。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留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由相关部门实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评选奖学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准。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累计旷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三条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对缺勤的留学生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

 第七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业,表现良好,修满规定学分(包括国际教育学院设置的阳光教育积分),准予毕业,授予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依照《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武汉纺织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应当按国际教育学院当年规定的时间离校。需延期毕业的留学生,将自理相关费用,但仍须与正常毕业生同步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禁止留宿他人。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宿舍及公共区域设施。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切实维护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宿舍及公共区域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强腐蚀性的物品。

    第三十条禁止在公寓内任何公共区域从事宗教活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须在到校后两周内缴纳当年相关费用,若未按时缴纳,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费用不退;中途入学者,须缴纳该学期的全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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